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呼的部分,是品牌基本要素中最重要的元素。国内律师事务所往往比较注重中文名称的设计,以展示律所的文化渊源和内涵,但是对于英文名称则处理的相对简单,大多采用了中文名称拼音+Law Firm的方式,这种命名方式适于所有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么?
我们在为某律所提供品牌咨询时,客户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律所英文名称的后缀到底该怎么写?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LLP都有律所在用,他们的区别是什么?怎样使用才更严谨?
为了给客户一个更严谨、全面的答复,小编认真开展了调研,并就此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中欧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云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中欧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刘云:
国外律所根据法律要求,律所名称后面就是律所性质,现在大多数国外律所都采用LLP;国内律所法律上称之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要求注明有限合伙。国内早期的律所仿照香港用Law Office(工作室或者律师楼),但是国内使用最多的还是Law Firm,至少在翻译上不可能会出现语义错误。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后缀,首先一定要考虑合法合规问题,其次再考虑传播问题。很多跨区域的品牌所,由于各个区域对名称的法律规制不同,在各个区域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须要强调全球标识的统一性及可识别性,这是客户最关心,也是最体现事务所品牌管理的问题。
另外,通过对国内外各大律所名称的调研,以及众多研究资料的挖掘和对比,小编发现了律所英文名称的后缀选择的几个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英美法系国家的律所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是由“字号+律所性质”组成。所以,律所名称中常见的英文后缀LLP、LLC、PLLC、CO.等代表的是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在美国,后经过各州不断吸取经验和改进,该制度得以逐渐完善。目前美国大多数州的高风险职业合伙,采用的都是“升级”后的有限责任合伙,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第二代的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的事情承担有限责任,在成本、税收等方面各自独立核算,不过是对外形式上的联合,合伙人之间可能是共有一个商号,也可能仅仅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摊公共成本,这种合伙制度可以在律所遭受恶意诉讼以及天价赔偿时,对其进行保护。[1]
英国受到美国的启发,在2000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00》),由公司法而不是合伙法做调整,拥有和合伙人分离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更多地像公司,只不过在税收上只是单重征税,并且内部决策机制上更多地强调合伙人的参与管理,并且允许一个人设立。[2]
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名称最后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合伙”或者缩写为“LLP”。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被认为是美国法借鉴大陆法系的产物,是一种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既享受公司的有限责任又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没有股东大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成员的性质没有限制,成员的数量也无限制,管理模式可以是成员管理或信托管理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LLC是各种公司中设立条件限制最少的。[3]
美国还为牙医、律师、投资经理等专业相关知识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种规制放松的公司形式,即专业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职业群体组建专业公司或专业社团,其成员必须拥有职业执照,公司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有一些州允许这些团体按照LLC的形式组织,就称之为专业有限责任公司(Professional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PLLC)。[4] 采用这种模式的律所如,Ahlers & Cressman PLLC、Christensen OConnor Johnson Kindness PLLC。
中国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多以英文翻译为主,常见的英文后缀有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S 等,只有部分改制后的律所以LLP为后缀,体现出律所性质。
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有详细规定,但对英文名称并无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能够准确的通过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Law Firm是国内绝大多数律所使用的后缀。firm翻译成中文有公司、企业、商号、商行、工作集体的意思,适用于提供服务的事务所,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这种翻译主要源于中文的直译,并没有准确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Law Office是成立较早的律所仿照香港律所采用的,有办公室、律师楼的含义,Office的用词也体现了律师事务所较为注重精专,而非一味追求规模的理念。目前采用这种翻译的律所如,汉坤(BEIJING HANKUN LAW OFFICES)、环球(Beijing Global Law Office)等。
我国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适用于职业合伙,即“以专业相关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性质的合伙也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ty Partnership,下称LLP)的一种形式。新法推出后,我国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陆续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如果按照英美律所的命名规则,这些进行改制的所则应将事务所英文名称的后缀改成LLP。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大所采用了这种命名方式,如,大成(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LLP)、君合(JunHe LLP)。
虽然立法层面没有对律师事务所品牌命名方面做细致的规定,但是起一个好名字、正确的名字是品牌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一个好的品牌名称不仅能展示事务所的理念和文化,还能够恰如其分的传达事务所的业务和组织特点。品牌无小事,起名需谨慎,你选好英文后缀了么?
注:因为涉及国外法律等专业问题,调研结果难免存在争议,欢迎各位积极指正和讨论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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