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重视的南京“宝马车民事补偿案”6月29日一审宣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断定各被告补偿两死者家属合计171.6万元,其间被告王季进个人补偿两名死者家属合计155.7万元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被告王季进驾驭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路途上违背限速规则超速行进(经断定,车辆经过事发路口时行进速度为195.2km/h),车辆行进至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经过路口,形成二人逝世、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路途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案发后,侦办机关托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辨别断定所,对被告王季进作案时精力状况进行查验确认,断定定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力障碍,有约束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王季进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尔后,两死者家属别离将王季进、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进等被告补偿其各项丢失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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